关于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22浏览次数:824


各学院、各中心: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第373号令)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规定,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进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并进行年度压力容器安全评定。
  学校在使用的压力容器中有蒸汽灭菌器55台、压力釜5台(详见附表1),按规定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请各有关单位将所使用仪器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请在证明书封面上写明仪器领用人姓名和仪器安放房间)统一收齐后,于6月28日前交实验中心周卫芳老师处(炳麟图书馆829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证。
  同时请各单位将高压设备操作人员名单(必须为在职人员)发送E-mail至zhouweifang@suda.edu.cn。

  附件1:压力容器清单

(实验中心)

起草人:wo    发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