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国(境)管理及上交出国(境)证件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1-13浏览次数:581


各学院、各办公室(中心):

根据学校组字[2009]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以及国际合作交流处《关于收缴因公护照的通知》精神要求,特通知如下:

1、凡医学部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省管干部、涉密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等因私出国必须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因私出国(境)证件均交学校相关部门集中管理。如不按规定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报告登记制度、弄虚作假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擅自滞留国(境)外、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者,学校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凡已经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医学部在职处级干部及涉密人员,必须在11月24日(周二)前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至学校有关部门保管,在职、离退休省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保管,在职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保管,涉密人员(不含在职的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军工保密办公室保管。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在领证后15日内尚不能出国(境)的,应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至相应部门统一保管。

3、凡是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且将因公护照及时上交外事管理部门。凡于2009年10月前因公短期出国,现已归国的教职工请于12 月31日前将因公护照归还到国际合作交流处。

4、如本人不便,可将出国(境)证件交学部办公室戴建英处(电话:65884028,地点:炳麟图书馆836室),由学部代交学校有关部门。

特此通知。

医学部党工委

医学部

2009年11月13日

(学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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