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教职工继续教育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6-17浏览次数:1056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制人员、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根据《苏州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管理办法》(苏大人[2006]22号)、《苏州大学非教学、科研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苏大人[2006]37号)、《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苏大人 [2007] 60号)、《苏州大学招用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暂行规定》(苏大人 [2007] 102号)文件精神,现将继续教育办理程序重申如下:
  1、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制人员、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的,在报名前需由本人申请,并填写《继续教育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后,凭人事处审批同意后的《继续教育审批表》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2、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报考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被招生单位(含我校)录取后,需办理辞职手续或者放弃本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机会。
  3、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制人员、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学习后,及时将获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各类其他证书交人事处备案,以便更新人事信息,学籍材料归入人事档案。人事处按学校规定报销学习产生的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学部办公室)

起草人:戴建英    发布人: